只要不是即时结清的、一次的民事行为,都可以附解除条件.如租赁.买卖合同也可以附条件解除.但即时结清(如商场购物),则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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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和附延缓条件[朗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合同择其一行使.若解除权人又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解除权,该解除权消灭。
举例说明吧ab签订2011年10月1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那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a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那这就是附终期的合同,这种合同很常见.ab签订一份借用合同,约定a出国的儿子回来之后该借用合同就失效,这就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因为a的儿子不一定哪天回来,所以,这个叫做条件,而不叫做终期.ab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如果a出国的儿子回来,那该合同自儿子回来日生效,这就叫延缓条件。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