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释义中有这样一段话,应该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从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制度发展,是民主建设的重要步骤.正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有时主席团根据党组织的推荐提名的候选人,代表意见比较一致,提不出能够与之相当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定要搞差额选举,则容易流于形式.因此,如果确实提不出差额,也可以等额选举.但是,决不能理解为愿意等额选举就等额选举,愿意差额选举就差额选举.而是一般情况下,应当差额选举,只有在提出的候选人只有一人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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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的条件:我国的等额选举的规定[朗读]
所谓差额选举,就是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的不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
评选一般会指定参加评选的条件和范围,有评选组委会根据条件要求筛除不符合硬性标准的人,留下的一般就是等额选举的对象,投票的人一般就是对这个范围进行投票评选。
可以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在当选人给民众的一个交代同时也得到法律承认;缺点: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使选民误以为当选者事先内定,影响其积极性.“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结构合理,即要求各阶层都有自己的当选者以代表本阶层的利益,以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例如,一个知识分子和一个农民进行差额选举,可能当选的是知识分子,但是为了让农民也能参政议政,代表农民的利益,直接对农民进行等额选举,就是为了“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条规定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如果没有预选,单纯的就是采取等额选举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