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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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朗读]
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的如何税前扣除?答: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帐款不得确认为坏帐.但是,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帐损失在税前扣除。
1、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可以在税前扣除.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坏帐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3、所以企业发生的坏账在计提的时候不可以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的时候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
满足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1是此应收账款是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形成的债权,2是3年未能收回或对方已宣告破产且无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