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同志:我是贵刊的老读者,今有一急事讨教。
几个月前,我与一家国企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由于我从事的是销售工作,用人单位对我的工作业绩有明确约定,并规定,如果业绩不能达标,视作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现在市场竞争太厉害了,试用期的头两个月我完成了指标,第三个月就差一点,我担心因此被淘汰,恰好分管我工作的领导是我中学同学,她儿子今年读小学一年级,我便给这孩子买了一个新书包,并塞了2000元红包,想祝贺她儿子“旗开得胜”。哪知,这位老同学将书包和红包均交给了单位,单位领导核实情况后,竟认定我是“行贿”,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对此,我是不服的。我认为,我给老同学孩子红包,是人情往来,并非严重违纪,企业不能就此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许丽丽:您好。你反映的问题,我们认为包含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以行贿论处。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行贿(5000元以下的则不构成行贿罪)。虽然你送红包方式确实不妥,但给予的对象是否算国家工作人员,值得商榷。更重要的是,你送出的红包,数额并没有达到所谓的“行贿”底线。因此,用人单位如果以此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理由牵强。
第二,即便你送红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行贿”,而是“人情往来”,但若用人单位与你签订过相关的诚信廉洁协议和公司规章制度有此严重违纪规定,由于你陷入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恐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由于你没有完成试用期销售指标,而用人单位确也事先明确,此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也是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的管理权范畴。
文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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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孩子红包被开除,合法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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