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是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需要遵守的规定,以确保交接顺利进行,并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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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要遵守哪些规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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