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网上看到一个话题:刚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选,可以走吗?这个话题,涉及到的点有很多,比如遴选调动、提拔、试用期等。
那么,提拔和遴选可不可以兼得。
1.这种情况是否存在。
这个话题一发出来,立即引得众多网友关注、评论,有人说“尚在试用期的,不能参加遴选”,有人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遴选政审是不可能让其通过的”……。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是否存在?如若不存在,我们探讨就毫无意义了。
其实,这一情况理论、实际上都是存在的。如果报名遴选时尚未获得提拔,提拔后遴选出成绩,考上了遴选。那么,时间、条件上都满足要求。
比如,有的人1月份报名遴选,4月份参加遴选(完成笔试、面试、政审等环节),5月份提拔为副科,6月份遴选才出成绩。那么,其面对的就是如题所示情况。
2.哪些情形不能走?哪些情形能走。
根据《干部调配工作规定》和《公务员调任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能走(不能调动)的情形主要有:
在受处分期间或处分期未满;仍在接受调查,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
相应的,上述以外的情形,是能走(调动)的。比如,提拔为职级干部、通过选举提拔或任命时,由于无试用期,那就提拔不影响调动。
3.能不能走,主要看组织层面的决定。
虽然,公务员调整、调动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调动,不宜、不能调动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具体到实际运用层面,能不能走,并不仅仅是看“文件”、“规定”,还要看、最主要是看单位、组织层面的决定。
文件规定的那些“不宜调动”、“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情形,实际操作层面,因时因地因事因人而已,主要看单位、组织层面的决定。有时候可以调动,有时候不得调动。
比如,我身边就有个朋友,他任职某县局副局长,试用期9个月后,就因工作需要,被调整到乡镇任副镇长去了。这就是“试用期内调动”的具体操作。
其实,这也可以理解,试用期是对干部的考核,给换个岗位考核,也没什么问题。
4.能不能自己强行要求调走。
都说,幸福是靠自己争取得来的,是不是可以通过申请、活动,强行要求调走。
理论、实际上都不可行。任凭你有天大的本事,对抗组织,往往会死得很难看。
比如,仍在试用期的,跟组织报告不提拔了,这也就没有“试用期”这一说了,也就不会影响调动了。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找到答案:前两年,有干部拒绝提拔,最后被处分,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值得警醒。
毕竟,试用期内要求取消提拔,是对党委选拔任用干部精准性的否定,否定组织,也就是在否定自己。今后,没有哪个单位会喜欢、重用这类职工,个人发展也会因此受限。
5.刚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选,可以走吗?
具体到网上的这个提问,如果提拔的副科是四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等职级,那么,不影响遴选走人。
可如果提拔的为副科实职(非选举产生),那么,是有试用期的,试用期内,原则上是不能走的。实际上,会因当地政策因素、工作需要等影响,导致三个结果:
一是现单位以你仍在试用期为由不放人,进而影响到你的遴选;二是现单位放人,但你的提拔试用期没通过,你没有获得提拔,到遴选单位后你仍是科员;三是现单位放人,遴选单位也接收,你仍在副科试用期。
这样看来,最理想的是第三个结果了,如果想遴选走,最不愿意接受的当属第一个结果。
6.怎么争取遴选走。
遴选后,会有三到六个月试用期的。试用期过后,才算正式入职遴选单位。
换言之,在原单位同意放人的情况下,最开始的时候,即使到了遴选单位,编制、档案等仍在原单位。
那么,是否可以争取来这一时间,来同时完成遴选试用期、副科试用期?法无禁止皆可为,遴选相关规定只是说尚在试用期的不能报名参加遴选,可没说遴选通过了、处于副科试用期的不能去遴选单位进行遴选适用。
具体可怎么争取?这就涉及到沟通协调、请示汇报等相关事项了。要及时将这一情况跟本单位、遴选单位,本级、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及时汇报情况、个人想法及意愿,争取得到理解和支持。
至于最后的结果,只能等组织怎么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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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刚提拔副科又考上遴选,可以走吗?走了厚道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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