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走私毒品罪的具体行为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此外,对于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也被视为走私毒品。
总结来说,走私毒品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从境外购买毒品后非法入境,或者与境外贩毒分子相勾结,将毒品偷运入境。
(2)将非法入境的毒品偷运出境,或者把在境内购买的毒品偷运出境。
(3)为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和集团购买、运输毒品,或者在边境地区与境外走私毒品分子相勾结,买卖、运输毒品。
(4)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实物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藏匿以及其他方便。
(5)与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在内地直接向走私毒品分子购买毒品。
(6)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偷运出境的。
02、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毒品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在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以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当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输出毒品的既遂标准同理,看毒品是否离开本国领域判断是否既遂。
03、走私毒品罪的罪数问题
一罪处罚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就以该行为确定罪名。而对被告人一人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量刑时可综合考虑毒品的种类、数量及危害进行处理。如被告人实施了走私毒品和贩卖毒品两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一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
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走私毒品的同时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其所犯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04、走私毒品罪的刑期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罪的法定刑一共有三档:
(1)、走私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走私毒品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有: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的,从重处罚。
(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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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详解走私毒品罪[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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