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
1、贩卖毒品罪的具体行为
《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
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即存在中间人帮忙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有偿转让毒品,既可以是行为人交付毒品以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另外,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如果行为人仅仅为了自己吸食而非法购买毒品的,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2、关于毒品的代购问题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代购毒品的情形。对于这种“代购”毒品的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要根据代购是否获得酬劳以及酬劳种类,分情况讨论:
a、代购人向求购人收取金钱
这种形式的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要看代购人有无牟利目的。例如,甲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费用。乙的这种从中牟利、变相加价的行为,就属于中间商,也就是常说的“二道贩子”,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b、代购人向求购人收取毒品
这种形式的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要看代购人对收取的毒品有无贩卖目的。例如,同样是甲为了满足自己的吸食目的,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代购来的毒品,我要从中收取一成作为酬劳。”而乙的真实想法其实是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在这种情况下,乙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因此构成贩卖毒品罪;相反,如果乙收取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符合“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3、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对价。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应认定为既遂;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了毒品但未能出售给他人的,认定为贩卖毒品的预备行为比较合适。
4、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量刑
贩卖毒品行为,经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根据《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特别是量刑时应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正确认识主犯和从犯的毒品犯罪数量、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责大小确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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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详解贩卖毒品罪[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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