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违规送礼是指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也有相同的义务要求,体现了纪法贯通。
这里突出强调的是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从本质上来说,这些财物还是属于“礼”的范畴,而不是“贿”的范畴。只不过因为超出了正常“礼”的范畴,比如数额较大,明显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符,明显超出一般的、正常的社会常识判断。
行贿罪强调的是行为人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的,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这一点正是违规送礼与行贿的本质区别,同样都是给予公职人员财物,有明确请托事项,请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涉嫌行贿犯罪。
如果没有请托事项,没有请求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围的,则涉嫌违规送礼。
实践中还需要注意的是,送礼人有时并不是出于单纯的保持交往关系,而是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模式,先不断送礼,但就是不提为其谋利的请求,待时机成熟了再提出。或者请求公职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并不给予财物,仅在逢年过节、生日等时候才给予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财物。
对这种割裂给予财物行为与谋求不正当利益行为的时空界限的,实质上并不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构成行贿罪。行贿的数额应当累加计算。
同时,违规送礼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公职人员,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这个范围比行贿的对象范围要大,体现了党纪和法律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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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行贿罪与违规送礼违纪行为的界限[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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