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同意”,却依然构成强奸罪的情形
1.与14以下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
2.女性事前同意,事中反悔,行为人仍旧不停止,构成强奸罪。
3.女性同意发生关系,但要求行为人带安全套,男性不带,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4.女性同意发生关系,但不想和行为人在车上或者公共场所发生关系,行为人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5.女性同意发生关系,但女性是精神病人,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6.行为人趁女性醉酒、昏迷、或者使用手段使得女性不知反抗,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7.女性无性防卫能力,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关于强奸罪的最新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236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值得注意啥的是,奸淫不满十岁的幼女加大了刑法处罚力度。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爱罪。
三、一个问题?
插入式强奸男性怎么定性处罚。?
强制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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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女方 同意 ,但依然构成强奸罪的情形[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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