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注意中央政府的任命其实就是象征性的,就好比英国国会选出首相,英国女王也要弄个任命没什么实际作用)?
4.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5.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6.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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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对香港有什么权力[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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