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人力资源和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各岗位人员的人事任免。
第三条 人事任免原则。
公司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原则,重视每个员工的价值,在人事任免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任免权限。
(一)公司人事任免的内容包括升职、升级、降职、降级、免职、撤职等人事行为。
(二)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监级以上人员及财务经理的人事任免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不在本办法之内;总经理助理、总监以下人员的人事任免,则按本制度执行。
(三)凡涉及工资调整的人事任免,均须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四)总监以上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任命。
(五)部门经理及以下人员由部门总监提名,由董事长任命。
(六)公司所有人员档案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备案。
第五条 人事任免程序。
(一)部门内人事任免,由部门主管(经理)填写《人事任免申请书》,按任免权限逐级审批,报办公室备案。
(二)公司领导层人事任免(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总经理通知办公室拟文件上报董事会,由董事长审批后以公司红头文件下发人事任免通知。
第二章 人事任免条件。
第六条 升职、升级。
(一)必须在部门编制出现空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得随意升职、升级,不得随意增设岗位、职务。
(二)所有人员的升职、升级必须在公司服务满半年以上,且管理水平及能力达到公司任职资格方可升职、升级,且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核及办公室备案,否则公司不予认可,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由部门门经理承担。
第七条 降职、降级、免职、撤职。
公司员工有以下情况的,公司有权对其作出降职、降级、免职或撤职的决定。
(一)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工作严重失误,导致重大事故、业主投诉以及管理水平及能力未达到所任职位的要求,不能胜任工作者。
(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刑律者。
(三)工作不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四)多次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工作态度不端正,且顶撞上司屡教不改者。
(五)各部门间工作扯皮推诿,故意在部门间设置工作障碍,阻挠公司协调工作者。
第三章 人事变动。
第八条 员工人事变动可分为辞职、辞退、劝退、开除、自动离职等。
第九条 辞职是指员工因自身原因,经申请并征得公司同意而离开原工作单位或是原岗位。
(一)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三天知会部门经理。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按《离职申请表》上的内容逐级审批。
(二)试用期满后员工辞职须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同意后,填写《离职申请表》,并按《离职申请表》上的内容逐级审批。
(三)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辞职的员工,在预定离职日期满后,到办公室领取《离职清单》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清单》经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即产生效力,表明员工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及待遇。
(四)所有辞职人员必须在两日内办完离职手续,未办完手续而离岗者,做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及工作押金概不退还。
(五)离职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员工离岗日期为准。
第十条 辞退是指公司因某个正当理由,终止对某个员工的录用,并解除与辞退员工的劳动关系。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5天通知员工。根据员工问题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公司可以辞退员工并且不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多是因为员工有以下问题:
(1)工作懒散,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经三次书面警告(单位计发工资扣发超过3次的)仍不改正。
(2)工作绩效差,连续3个月完不成工作任务而无正当理由。
(3)对公司的形象及声誉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4)员工间相互斗殴、打架。
(5)酒后闹事,妨碍他人工作和生活,多次劝解无效。
(6)侵占、损坏公司或他人的财物并造成一 定损失。
(7)拒不执行上司的指派任务,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8)对待业主粗暴无礼,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9)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经三次书面警告或经济处罚仍不改正。
(10)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或经过试用不合格。
(二)公司辞退员工,须按规定发放补偿金的情形:
(1)员工因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劝退是指员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是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公司根据正当理由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被劝退的员工公司发放当月工资并退还工作押金。被劝退员工的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批准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开除是公司给于犯错员工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分,是公司根据 《劳动法》或《劳动合同〉做出的强行终止与某个员工的劳动关系的行政处分。
(一)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作出开除处理。
(1)由于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诉,导致公司财物、形象、声誉严重受损者。
(2)占用他人或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
(3)公司范围内私藏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者。
(4)煽动、教唆他人怠工闹事者。
(5)制造、传播、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
(6)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损者。
(7)在公司工作同时受雇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者。
(8)故意欺骗公司造成损失者。
(9)触犯国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条例者。
(二)开除程序。
(1)公司开除员工须先调查核实犯错事实,详细写明开除员工的理由,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公司领导的批复意见之前,申请部门须加强对开除人员的管理,直到手续办完为止。
(3)被开除处理的员工,公司概不退还工作保证金及不做任何补偿,但发放当月工资。当月工资结算日期以总经理审批签字生效之日止。
(4)被开除处理的员工,自公司总经理签字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完离职手续,未在规定日期内办理完手续者,公司不计发当月工资。
(三)一般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律就地免职,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在公司内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意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6日者。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公司财物者。
(11)散播有损公司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2)因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达10000元以上者。
(13)有煽动息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4)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于以处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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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岗位任免管理办法[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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