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若该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我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只是员工甲个人由于身体时间无法执行正常的劳动时间,则甲并没有要求缩短工作时间的充足理由,其请求单位可以拒绝。甲应当考虑自身的相关原因,调整作息或是更换工作。甲也可以请求调换到其他岗位,此时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
若甲从事的是特殊行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尽管其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但是由于工作强度大,确实有必要缩短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员工甲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若用人单位拒绝,甲可以提起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
若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第36条的相关规定,则甲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而该单位拒绝员工甲的要求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员工甲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诉讼,或是向有关工会等第三方组织请求帮助,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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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甲一直感觉很劳累,要求单位缩短工作时间遭拒,怎么办[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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