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明确的规定,在此叙述予以明确。其中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若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告知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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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在什么时间行使[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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