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定对这些损失由谁承担。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求偿;(2)在不属于保险范围内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的风险承担问题;(3)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问题等。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分担对买卖双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1风险分担的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与某些国家以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做法不同,公约采用了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的方法,确定了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第69条,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的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转移于买方。这一原则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上述原则不予适用。公约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些惯例有自己明确的规定。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例如,若当事人选择了某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的规定。
4.货物划拨原则。货物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的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所谓划拨又称特定化,是指对货物进行计量、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再随意进行提取、调换或挪作他用;当交货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7条规定,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到买方,但在货物未划拨合同项下前发生转移;在交货不涉及运输时,公约第69条规定,风险是在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发生转移,但货物未划拨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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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1[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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