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仅将采光权明文纳入保护范畴,也明确了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作为实施建设、改造、种植等行为的先决条件。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判断采光权是否被侵犯可参照的标准主要有《国家标准城市居民住宅区规划涉及规范(gb50180-93)》第五章的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立,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具体应符合下列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从以上规章可看出,采光权是否构成侵害,一般是以房屋日照时间长短来认定的,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则采光权受到侵害无疑,但该规定需要专业技术手段的支持,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须通过鉴定才能得到是否侵害采光权的科学结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而在处理相邻采光权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往往还要根据固有的相邻状态、历史形成的采光状况、界定间距对相互的影响等因素着眼,对该类纠纷予以勘察及有效化解。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法律对采光权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