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1.英国货物买卖法。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及现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取决于该买卖合同是特定物的买卖还是非特定物的买卖。(1)非特定物买卖。通常是指仅凭说明书的买卖或期货买卖。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定在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所谓特定化,是指将符合说明书的并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到合同项下的行为。所谓处于可交付状态,是指货物已经备妥,买方应即根据合同提取之意。(2)特定货物买卖。在特定物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取决于缔约双方的意图。为了确定双方意图,除考虑合同条款、缔约双方行为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在无保留条件的买卖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是在缔约时转移给买方。第二,当买方必须对货物有所作为,才能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时如对货物进行修理更换,则所有权是在完成了这些工作并在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第三,当货物已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还必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才能确定价金时,所有权应在以上行为都已完成,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转移。第四,当货物附有“看货和试用后决定”或“准许退剩货”或其他类似条件交付买方时,所有权在下列时间转移:一是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或采取其他接受该项贸易的行为时;二是买方虽未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但留下货物且未通知拒收。
2.美国统一商法典。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货物在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除双方另有协议,特定化后的货物所有权是在货物所有权是在实际交付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1)当合同规定在目的地交货时,所有权在目的地由卖方提交货物时发生转移。(2)当合同规定卖方需将货物发送买方而无需送至目的地时,货物所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买方。(3)当不需要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卖方需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发生转移;在货物已特定化且不需要提交所有权凭证时,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发生转移。无论有无正当理由,当买方以任何形式拒绝接受或保留货物时或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时,所有权重新转移给卖方,不构成一次买卖。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不同时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所有权的保留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例如在货物提交买方或发运的情况下,卖方保留提单只起到担保买方将来付款的作用,并不妨碍所有权的转移。
3.法国民法典。根据《法国民法典》,货物所有权转移在合同订立时发生。根据该法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在司法实践中,所有权的转移还可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是在对货物进行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4.我国民法通则。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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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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