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股份”或“上市公司”或“公司”)主要从事摩托车及车用空调压缩机的生产、销售。近年来,随着摩托车行业低迷,公司摩托车销售持续下滑。虽然公司车用空调压缩机业务有所增长,但由于摩托车资源配置比重较大,车用空调业务的增长尚不能弥补摩托车业务亏损,因此,近两年一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一直处于下滑状态。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1-8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58.94万元、-13,359.39万元和-15,160.24万元。面对主业发展的极大经营困难,公司已及时采取多项降本增效措施改善经营状况、提升企业竞争力,但短期内预计仍难以恢复盈利。
根据《上市规则》,若公司2015年度继续亏损或净资产为负值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16年度继续亏损将被暂停上市。鉴于目前的行业形势,公司在短期内将难以有效提升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面临较大的暂停上市风险。为保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通过本次重组交易剥离亏损业务资产,增强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以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主营业务将由摩托车及车用空调压缩机生产、销售变更为车用空调压缩机生产、销售,并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继续秉持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原则,主动把握市场机遇,改善盈利能力。
【争议焦点】。
建设股份向兵装集团出售其拥有的摩托车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兵装集团以现金作为支付对价。2015年8月26日,经上市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将摩托车业务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建设机电,由建设机电承接摩托车业务相关的资产(含负债)、业务和员工,因此,本次拟出售资产具体为建设机电100%股权。另外,因本次重组交易需整体剥离摩托车业务涉及的相关资产和负债,而将优质资产业务保留在上市公司,考虑到建设机电为负债剥离后新的债务人,其承接资产及履约能力均不足以说服债权人同意负债转移。因此,在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兵装集团对上市公司持有的71.13%股份将无偿划转给建设机电。划转完成后兵装集团将通过建设机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1.13%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保持不变。
【律师代理思路】。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为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认为办理本案的重点、方法、步骤是:
1.资产剥离阶段。
就建设股份本次交易拟出售的资产及负债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包括股权、不动产、应收帐款、知识产权、贷款、担保、应付款在内等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协助公司确定剥离资产负债的范围,制定剥离方案,协助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签署,完成以净资产出资的建设机电公司设立。
在资产剥离过程中,因负债剥离中涉及账面提留的应付未付的消费税款(以下简称“账面应付税款”)的处理较为复杂且特殊,故本所还专门就该“账面应付税款”的成因和现状进行了专项尽职调查,并就该“账面应付税款”纳入资产负债剥离是否应该需要获得相关税务部门特别批准,以及按照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整体剥离方案就该“账面应付税款”作出的安排是否合法合规问题,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
2.重大资产重组阶段。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所律师专门针对本次重组交易涉及的资产出售方案、资产出售各方主体资格、交易授权和批准、资产出售重大协议、标的资产情况、资产出售实质条件、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证券服务机构资格、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等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法律调查与核实验证,并最终出具了《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本所律师还就项目获批情况、交易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法律核查,并出具《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国有股无偿划转阶段。
针对国有股无偿划转事宜,因涉及拟划转标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71.13%,已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强制要约收购的条件。故律师还就上市公司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所应满足的条件进行了法律调查和论证,并同时就本次交易涉及军事工业领域关于涉密信息披露规定进行了法律核查,并最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概述】。
在律师协助下,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于2015年11月17日获公司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标的资产建设机电于2015年12月7日已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兵装集团一次性支付的交易价款29.58万元。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兵装集团于2015年12月10日与建设机电签署了《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并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于2016年3月2日完成了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84,906,250股(占公司总股本71.13%)的过户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资产过户及债权债务转移正在有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实施成功,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完成了资产剥离目标。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兵装集团。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兵装集团持有本公司71.13%股份,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对方属于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与兵装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也应回避表决。
2.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建设股份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238,921.10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495号拟置出资产《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2014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34,610.83万元,占建设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56.3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兵装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兵装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由于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也不涉及发行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不需要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4.国有股份无偿划及要约收购豁免。
兵装集团于2015年12月10日与建设机电签署《股份无偿划转协议》,即兵装集团拟向建设机电无偿划转持有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84,906,2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1.13%。鉴于资产出售交易完成后,建设机电将成为兵装集团全资子公司,故无偿划转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收购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收购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股份无偿划转协议》生效条件为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案例评析】。
1.本次交易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等直通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2.本次交易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较多,基本囊括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全过程,同时还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中外合资企业等特殊性。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净资产出资、划拨土地资产过户、债权债务转移、账面应付税款处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国有产权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触发及豁免等。
【结语和建议】。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上市公司提升市场价值,实现产业转型的重大举措,在资本市场全程法律服务方面是难得的一个同时涉及重组及收购程序、面临法律问题繁多且复杂的案例。在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委托人要与律师和其他中介机构通力合作,积极咨询并获得建设性法律建议,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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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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