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除了承担交货义务外,还应承担的第二个义务是保证提交的货物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质量的保证与所有权的保证。
(1)瑕疵担保。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当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一是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二是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三是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四是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根据各国法律与实践,卖方违反瑕疵担保责任既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如果因货物瑕疵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不过,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通过在合同中订立免责或限制条款以减轻或解除卖方依法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公约规定免除卖方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如下:其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其二,卖方对超出瑕疵担保责任期限的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形不承担责任。
(2)所有权与权源担保。权源担保的内容一般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两个方面的内容。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或者权利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所有权担保,首先要求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还要求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担保物权。根据《公约》规定,具体含义有如下三点:
第一,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这也就是说,卖方必须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如卖方不得将所偷窃的货物卖给买方。第二,卖方应担保所出售的货物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这也就是说,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没有做过任何法律上的处置。第三,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这主要是指卖方应当担保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免除,其损害由买方承担:(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所谓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保证他所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根据公约规定,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第二,第三者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货物销往哪个国家,也不管卖方是否知晓,卖方均要为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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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担保义务[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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