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各国法律都承认,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受约人,要约人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但在要约送达受约人后,是否可以撤销或变更其内容,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三种做法:(1)根据英美法的判例,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承诺人承诺前任何时候撤销其要约。(2)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这以德国为典型。(3)要约人原则上在受约人承诺前可以撤销要约,但受一些限制。《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于受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基本上采纳了普通法的观点。然而在但书部分,该公约采纳了大陆法系的信赖原则,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依赖行事,则要约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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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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