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既可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或受约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但并非合同谈判中的任何意思表示都构成要约。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而不是一项要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方当事人经常向众多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以及商品目录,或在商品展销会上展示这些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不是针对特定对象的,因而不构成要约。这里还涉及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的问题。根据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商业广告原则上不构成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根据英美法国家的判例,如果商业广告的文字明确、肯定,足以使看到广告的人确认是一项允诺时,则该商业广告可视为要约。公约认为,商业广告原则上只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但若有构成要约的明确表示,则视为要约。(2)内容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这一要求是要约应包括将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因为受要约人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完全基于要约人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十分确定,受要约人对订立合同的条件就无法做出明确的判定。根据公约解释,一项内容十分确定的要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货物的名称;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地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3)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为要约未送达受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约人,受约人不知道要约内容,当然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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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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