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想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
请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甲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正确,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不正确。$丙的看法是错误的。原因同上。$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同意,独戊不同意,说明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行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人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有法律依据。因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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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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