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进入上海h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小李不慎在公司门口摔倒,后经诊断为小腿骨折,需住院治疗。h公司答应报销小李的所有医疗费,条件是延长三个月的试用期,小李同意后与公司签订“变更协议书”。前面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不久小李申请仲裁,要求h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那么h公司约定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呢?
对于h公司约定延长试用期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法律对试用期次数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也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因此h公司与小李签订的延长试用期变更协议书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李与公司协议延长试用期,是在试用期内签订的协议,而且也未超过法定期限,属于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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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约定延长试用期[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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