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为一位书法家。1990年3月,乙先生经甲先生的一位朋友介绍找甲先生求一幅书法字。甲先生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立即给乙先生写了一幅字:“交天下友,做惊世人”。乙先生对甲先生深表感谢。1993年5月,在没有征得甲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乙先生将甲先生的题字给了a旅行社,让a旅行社印制在旅行手提袋上作广告用语,乙先生获得了3000元的报酬。a旅行社共印制了这种带有“交天下友,做惊世人”题字的手提袋5万个。1994年8月10日,甲先生从一位朋友处看见了带有自己手迹题字的a旅行社的手提袋,很生气,立刻与乙先生联系,要求乙先生和a旅行社给个说法。但a旅行社认为,本旅行社是花3000元钱从乙先生那里买来的,已经获得了乙先生的授权,所以本旅行社的使用行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乙先生则认为,甲先生的题字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而且该题字的物权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同意a旅行社使用,并获得收益,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在协商无望的情况下,甲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
问:1甲先生的题字是否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为什么?
2.乙先生与旅行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是。甲的题字符合著作权的客体的全部三个构成要件。即作品必须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作品必须具有可复制性。
2、乙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美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归原件所有人享有。旅行社不构成侵权,因其不知乙未获得甲的授权,属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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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分析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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