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6月,江国明与张淑勤在双方父母包办下登记结婚。1982年10月,张生下一男孩。江性情暴躁,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虐待妻子。为了孩子,张忍气吞声,逆来顺受。但江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张无奈,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见离婚无望,于1988年带看孩子离家出走,来到西北某市。由于长期劳累,张晕倒在路上,后经单身青年李长顺搭救,恢复过来。张慌称丈夫已死,并表达了感谢之情。李长顺出于同情将母子二人带回自己单往,后来两人产生了感情,遂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感情很好。后江国明打听到张的下落,便打算领张回去。张坚决不回。于是江来到法院,控告张、李二人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1)李长顺、张淑勤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不构成。婚姻家庭法上的重婚范围要比重婚罪广,它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而且还包括一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的一般重婚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罪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或本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本案中,张是在长期受丈夫虐待,不堪忍受,自认为离婚无望的情况下被迫外出后,与李长顺发生重婚行为的,因此,两人的行为都不构成重婚罪。(2)法院应当判决江国明与张淑勤二人离婚;但也应对张淑勤、李长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张、江二人符合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第7条、第13条的规定。而张、李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本着婚姻自由的原则,应维护他们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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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案例分析13[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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