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兰是某村村民。1984年2月,年仅16岁的胡兰经人介绍与大她5岁的姚刚建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年5月,在双方父母主持下,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仪式成亲。婚后胡兰一直未生育,引起姚及其家人的不满,姚便萌发了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93年,姚认识了个体户王红,两人关系很快就密切起来,姚决定与王结婚。1994年6月,姚向法院起诉,宣称自己与胡未办理过结婚登记,而且胡当时不够法定婚龄,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1)胡兰与姚刚的关系应怎样认定?(2)法院对姚刚的请求如何处理。
答:(1)胡兰与姚刚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欠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结合,它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是双方都没有配偶的男女,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事实重婚的标志;第二,双方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被周围群众所承认,这是事实婚姻与通奸、姘居及其他非法两性关系的不同之处;第三,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这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我国当时的司法实践对事实婚姻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本案中,胡兰和姚刚的关系具备事实婚姻的三个条件;同时,胡兰虽然在成亲时不够法定婚龄,但在姚刚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23岁),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所以,两人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法院应按婚姻关系处理双方之间的问题。如果他们能够和好,应责令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不可能和好,应作为离婚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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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实婚姻怎样认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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