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劳动关系。
1)下岗的人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下岗是指企业迫于生产经营需要,在保留劳动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的使一部分职工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内部措施。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
下岗不等于失业,失业人员与下岗职工的主要区别是:失业人员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已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而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
2)内退的人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内退,即内部退养,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且其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内退人员与普通员工的主要在于是否在单位实际工作,办理内退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发生任何变化。
3)下岗、内退的人与新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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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内退的人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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