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
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a)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享有对“温馨”商标的专用权。
(b)他人在家俱及其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温馨”因违反商标法第30条第(一)、(二)和(三)项第31条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销尚未超过一年。
(c)乙申请注册的“温馨”商标是盗用他人的姓名,即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
(d)乙的申请人资格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或者乙申请使用商标“温馨”的商品家俱超出了其被核准经营的范围。2.只有在不出现上述(a)、(b)、(c)和(d)的情形下,乙的商标才可能被核准注册。
问题二: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不能继续在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因为乙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外效力使得甲不得在与乙之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家俱)同上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甲可以在与家俱不相同且不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温馨”商标,而且还可以将其申请注册。
问题三:协调商标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1.单纯就一个申请人而言,不论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已经使用,只要其打算使用,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即可被核准注册。此项原则强调“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不论其申请日的先后,均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此项原则强调“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而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实现其商标价值的唯一有效方式”。
3.两上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且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若申请日相同的,则由商标局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协商,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将依协商约定的结果,核准注册;逾期不能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返悔的,则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诸申请人抽捡决定,或者由商标局依具体情况裁定。此项原则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未使用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抢先申请注册,且在先使用人已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项注册,而注册人又不能证明其出于善意的,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撤销该商标。此项原则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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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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