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而在实行民法、商法分立的国家,其商法典中也有关于买卖的规定,如法、德、日本等,民法作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
2.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普通法和衡平法都调整民事和商事关系。19世纪末以来,英美法系国家的货物买卖法大都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1893),美国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ucc)。
应特别提到的是,英国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原理,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具有深刻的影响。英国法院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众多判例,以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来的“英国货物买卖法”所体现的各种传统原则,至今仍不失为我们研究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参考材料。3.我国有关的法律我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主要为民法和合同法。《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债权、民事责任及法律适用等规定与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新的《合同法》吸收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外国合同法的合理内容,是我国调整货物买卖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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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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