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对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了部分证据并提供给复议机关,复议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做出维持决定。刘某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城市管理执法局又将这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并提交了一些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
问题:(1)复议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不合法。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供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本案中城市管理执法局重新收集的证据不属于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答:城市管理执法局。
(3)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答:本案的举证责任主体是城市管理执法局。因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队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案例:行政复议[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