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与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瞧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书中的作品根本不就是她创作物,更令人气愤的就是,她发现好几本书中的作品从写作规律、个性、风格来分析,分明就是男士之作。于就是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出版社寻找真正作者并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试问作品的真正作者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不。
答:没有侵犯王某的署名权。
署名权,也称作者身份权、艺术创作作者身份权、尊重作者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个人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她人的姓名,只能侵犯她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她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就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
就中国而言,仅认定侵害姓名权,对作者尤其就是名作家的权利保护力度显然就是不够,因为假冒署名,有时对她人名誉或声望,如在冒充作家发表劣质作品时,不但损害其人格,损害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就是现有姓名权、名誉权的有关规定难以救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她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这确实可给我们以启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一就是侵犯她人的姓名权;二就是侵害她人的名誉权;三就是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四就是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因此,在我们今后的立法上可以考虑引入相关法律概念,来更好的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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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名人之作就是否侵犯了署名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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