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急需柴油,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公司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公司,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公司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甲公司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并通知了甲公司。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公司收到通知后要求乙公司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公司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不应换货,同时要求甲公司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合同所生之债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换货或退货的理由能否成立。
答(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约定乙公司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公司,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民法典》第5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乙公司已经行使选择权且通知了甲公司,债务标的确定,此时除乙公司同意外,债务标的不能变更。乙公司不同意变更,因此甲公司不能要求换货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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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合同 1[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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