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学习方式、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由此可知,根据中国现行立法规定,就业歧视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基于对某一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偏见而造成的。而对于因其他原因而剥夺或减少该劳动者的机会,是否构成就业歧视,中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设置一些条件。
该单位招收会说方言的员工,是属于公开招聘对所有人设置的条件,不针对某一个人或某一类人,因此对于所有应聘者来说是公平的,不存在歧视。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只要合理合法,其有权利设定相应条件。各个岗位都有其自身需求,单位会基于业务需求以及发展目标而设置一些条件,只有有条件或者门槛才能招聘到更适合的人才,促进单位发展。如果单位不设置任何条件,就没有标准筛除不合适的应聘者了。因此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应聘者的利益,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设置的条件以外,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的需要设置应聘条件,这不是歧视,只是筛选聘用员工的一种方式。
就业歧视是用人单位基于对特定类别的劳动者的偏见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只能是故意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或其负责人的行为不是因为存在这种偏见而故意实施的,不构成就业歧视。招收会说方言的员工如果只是该岗位的业务需要,不是单位故意排斥不会方言的人,则不属于歧视。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一单位要招收会说方言的员工,但求职者甲不是本地人不会说方言遭拒,甲认为是歧视,对吗[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