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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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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