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情简介:海报适当引用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2014年2月21日,由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为了电影的宣传造势,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
案情简介:海报适当引用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2014年2月21日,由新影年代公司投资制作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正式上映。为了电影的宣传造势,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张宣传海报,海报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则零散分布着诸多美术形象,包括“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电视机、缝纫机、二八式自行车、铁皮青蛙、陀螺、弹珠等具有年代感的标志性物品,其中“葫芦娃”和“黑猫警长”分别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两侧。诸多背景图案与男女主角形象相较,比例显著较小,“葫芦娃”和“黑猫警长”的卡通形象与其他背景图案大小基本相同。海报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为突出的电影名称“80后的独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摄制公司和演职人员信息等,并标注有“2014.2.21温情巨献”字样。美影厂发现该海报后认为,新影年代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和“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华谊兄弟公司连带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53万余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另外,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葫芦娃”、“黑猫警长”两个形象与其他二十余个表明“80后”时代特征的元素均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被引用作品确只属于辅助、配角、从属的地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适当引用,据此判决驳回美影厂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适当引用的法律分析
“适当引用”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属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种形式,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适当引用”在文化领域一直发挥着巨大作用,因此成为国际通行的“合理使用”的典型行为模式。那么,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能成立有效的“适当引用”呢?这就需要从被引用作品的状态、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以及引用是否会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等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被引用作品的状态”是指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即对引用的范围限制。这是因为,不经许可引用他人未发表作品,会构成对他人发表权、隐私权的侵犯。并且,我国已经加入《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负有将相关国际协议中相关的“三步检验法”(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断标准)落实于本国的国际义务。所谓“三步检验法”,是指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作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没有无理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进行例外的限制。[2]其构成要件体现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中,即“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要构成“适当引用”,必然也要符合合理使用或者“三步检验法”的一般要求,即所使用的他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否则,就根本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本案中,证据表明,“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动画片已经于上世纪80年代播出,因此涉案作品已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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