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方面,不仅一般的要求法律上的平等,而且要求经济上的互利。事实上,也只有经济上的互利才有法律上的平等,平等必须通过互利加以体现。该原则在国际贸易中,既体现在国家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上,也体现在自然人、法人、国际经济组织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上。但不论哪一种贸易关系,平等互利原则都要求贸易双方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彼此权利与义务相等,任何一方都既有权利又有义务,而不允许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但在现存国际贸易条件下,要实行绝对平等,却往往达不到真正的互利。为此,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特殊表现形式,就是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遍优惠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贸易待遇。因为只有使长期受到殖民剥削而经济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享受到这一公正的贸易优惠待遇,才有可能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鸿沟,建立公平合理的现代国际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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