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华(男)与韩云(女)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1年4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可。自1996年起,詹华开始迷恋于文学写作,对家务不闻不问。时间一长,韩云对此很不满,两人经常吵架,感情急剧恶化。2002年,韩云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詹华也表示同意。双方对财产问题存在争议:韩云要求分得夫妻居住期间的二间房屋的一半;诉讼期间,詹华的一篇小说发表,得稿酬18 000元,韩云也要求分得一半。但詹华不同意她的要求,理由是,二间房屋是婚前所建造,应属其个人财产,稿酬是他个人劳动所得,应属个人财产。
法院应否支持韩云的诉讼请求。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詹华和韩云婚后所住的房屋,是詹华婚前所购置,因而应届詹华个人财产;詹华于离婚期间所得的稿酬,由于婚姻关系仍未解除,故仍属于婚后所得,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所以,韩云要求分得房屋及稿费的一半,前者不予支持,后者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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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离婚诉讼期间所得的稿酬[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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