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依法成立的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对破产管理人报酬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理论基础和现有模式。
综观世界各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法院确定,如美国、德国和日本;另一种是由债权人会议确定,如英国和澳大利亚。以上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目前,我国由法院在法定上限范围内确定并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之所以采取此种方式,是因为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初、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之时,破产管理人就要开展大量工作。由法院决定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能避免债权人会议不能及时参与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的确定。对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决定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设定了一些限制,如债权人会议可以对破产管理人报酬提出异议等。
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世界各国主要分为以时间为计算基数和以标的额为计算基数。在实践中,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给付机制主要有三种:标的额式、基金式和动态调整式。对一般的破产案件,可以按标的额计算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在“无产可破”的案件中,破产管理人报酬来自破产管理人报酬基金。目前,河北多地已开始运行该基金。在破产案件重整和解程序中,根据现有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重整计划草案与和解协议草案中必须包含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破产管理人按照草案收取报酬,如果草案未获法院批准认可等其他原因导致重整和解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的,法院应当结合破产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或者是和解协议草案中的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及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调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方案。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机制运行困境。
河北相继制定了破产审判规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破产管理人名册等,但在细化破产管理人报酬给付上尚有亟待完善之处。
首先,在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计算依据上应适时调整。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的标的额为计酬依据,但实践中是否仅依靠数额和比例来确定报酬存在争议,建议根据破产案件进程和破产管理人的忠实勤勉程度及实际贡献对报酬再进行适时调整。其次,在报酬支付节点选择上不能一概而论。各国破产管理人或按照破产进程分段收取报酬,或结案时一次性收取。但是,对分段给付应明晰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后,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应坚持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考量,同时,可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执业能力,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商业、法律和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承担责任的能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三是执业素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涉及破产程序的方方面面及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其职业道德必须有较高要求。
三、破产管理人动态报酬机制的建立。
美国著名的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曾提出pdca循环的概念,在管理学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也为我们建立管理人动态报酬机制提供了参考。pdca循环是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可以借鉴该模式对破产管理人报酬予以动态管理,以激励和督促破产管理人、推动破产程序进程。
p(plan)——制定计划(报酬计划预案)。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时,应对破产案件目标予以确定并制定具体进程计划,对破产程序节点加强把握。如破产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接管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状况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同时,破产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对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工作成本进行合理预期,应结合破产法定进程和个案情况初步拟定报酬方案,报法院初审后,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如债权人会议提出异议,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可先行协商,协商不能的依法由法院确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破产管理人的,法院可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初步确定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d(do)——执行计划(执行效果评价)。破产管理人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实现周总结、月汇报的工作制度。在接管后十五日内,破产管理人制定破产工作计划和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工作纪律等,并依此逐项开展破产工作,做到时间进度有序、内部分工明确,并每月定期向法院提交进展报告,在涉及重大事项时亦应提交重大事项专项报告。如遇到不可预见情况,需要调整工作节点,及时报批法院,作出合理的书面说明。
c(check)——检查计划(相关检查方介入)。这是戴明模式中最重要的环节。法院要对破产案件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尊重破产管理人独立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分阶段对破产案件计划和进程进行检查,以明晰破产案件的阶段性成果,保障破产案件按计划推进。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能力,法院可以通过向债权人会议发放破产管理人履职评价表来征求意见,以此作为评价的重要参考。为避免以标的额计酬方式的局限,法院还要在充分听取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意见基础上,在预案和执行范围内检查破产管理人工作,以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与其报酬相符。
a(act)——调整计划(适时调整破产管理人报酬)。在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调整报酬需要考虑几个因素:破产管理人团队规模变化;破产管理人履职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化操作等。法院的事后监督主要是对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评价,综合考察其为员工安置、维护稳定、财产清收所做的工作,看能否提供可参考、可复制的经验。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情况不仅是动态调整其报酬的依据,也应计入破产管理人档案,作为将来评定其等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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