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555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韩寒为当代知名青年作家,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
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以下简称《像》书)上传至。
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百度文库。
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协商处理未果。
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侵犯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律。
师费、公证费等。百度公司强调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
的文档由网友贡献,百度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
接和相关作品,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
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文库,一般。
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并不。
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限制。考虑到涉案作品为知名作家的知名作品,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
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
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传播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
在侵犯韩寒著作权的文档,百度公司对韩寒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等待权。
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传播,主观上。
存在过错,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 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该判决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
寻求司法解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各界关注。本案判决在论证信息存。
储空间网络服务商的过错时以“注意义务”为切入点,结合百度文库。
的客观现状、作者及作品的知名度、作者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引。
发纠纷的协商情况等情节,审查百度公司是否采取了符合其身份、。
满足其预见水平和控制能力范围内的措施,并对百度公司所采取技。
术措施的妥当性进行了判断。
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文库这一商业模式预防侵权所做的积极努力,但也指出其制止侵权应注重规范化管理,而不能依赖于应急措施和。
尚不完善的技术措施。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传播者。
以及公众的利益,促成权利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
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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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百度文库著作权纠纷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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