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
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行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案外人东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华公司)经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9年7月14日取得“乐活lohas”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糕点;方便米饭;麦片;冰淇淋”等。
商品类别,目前尚未实际使用。
2009年6月23日,苏州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鼎盛公司)与浙。
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签订订购合同,约定由浙江健利包装有限公司。
为鼎盛公司制作涉案标有标识的礼盒等包装产品。2009年9月,鼎。
盛公司将其当年度所生产的月饼划分为“秋爽”、“美满”以及涉案的“乐活”等总计23个类别投放市场,主要通过鼎盛公司的直营店、加。
盟店等方式进行销售。
2009年9月8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苏州工商局)。
接到举报,对鼎盛公司展开调查。查明其在当年生产销售的一款月。
饼使用“乐活lohas”商标,遂认定鼎盛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
行政处罚决定。
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鼎盛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维持苏州工商局作出的工商处罚决定。鼎盛。
公司对此仍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苏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苏州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鼎盛公司。
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主张鼎盛公司在月饼系列商品上。
使用“乐活lohas”是将其作为商品款式名称使用,且“乐活lohas”注。
册商标来源于社会流行词语,其显著性较弱,他人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故请求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鼎盛公司与东华公司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东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
鼎盛公司实施行政处罚,但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当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即足以达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保障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利。
益的行政执法目的时,是否选择并处罚款,应当综合考虑处罚相对。
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
素行使自由裁量权。
本案中,苏州工商局未考虑鼎盛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侵权性质、行。
为和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鼎盛公司并。
处50万元罚款,导致行政处罚的结果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之。
间明显不适当,其行政处罚缺乏妥当性和必要性,应当认定属于显。
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依法应予变更。
据此,判决变更苏州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2、罚款人民币50万元”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苏法院在知识产权“三合一”框架下,首例以。
司法判决方式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案向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如下指引: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
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在保证行政管理目标实现的同时,兼顾保护行。
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
本案的审理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侵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思路进行了积。
极探索,对工商行政机关在商标行政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商标法。
的立法精神和侵权判定标准,合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起到了裁。
判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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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活 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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