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登记”和“交付的含义。
(2)试分析登记和交付的适用范围及效力。
(3)本条规定的意义。
答:(1)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指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方式,是指移转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2)登记和交付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和交付的效力体现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交付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经登记或动产经交付,即发生物权转让的法律效力(3)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登记与交付[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