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保险协议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保了xx电站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约定保险期间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保险费。2014年11月25日,申请人对3号机组进行检修,2015年1月1日进行预防性实验时发现定子发出放电并伴有冒烟,经检查发现定子a相线圈击穿,线圈绝缘层遭受破坏。经专家分析判定为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事故,机组部件存在缺陷是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保险事故发生后,申请人申报了保险,为减少损失,委托设备厂家xx公司现场检修,修复费用1033000元。
本事故符合保险协议书条款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属于保险范围,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向被申请人申报,被申请人以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申请人认为本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申请人拒赔理由不成立,因此提起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险损失理赔款1033000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一、本事故是申请人对2012年所发生的定子绝缘降低没有及时处理,在a级检修中进行耐压试验时所发生的事故,不是突发性、不可预见性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二、该设备已正常运行5年,不可能属于缺陷原因导致。三、事故发生在2015年1月1日,到2015年2月2日才向被申请人报案,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无法查清。四、申请人称2012年就发现3号机组定子绝缘降低的事实,但在2014年7月9日投保时,对该事实没有告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本身存在隐患,危险程度增加,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五、构件存在设计、选材、制造过程中的缺陷,应当由供货人、制造人、安装人承担损失。六、机器设备在修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七、申请人知道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开始前存在的缺点或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八、机器设备运行中自然磨损、孔蚀等物理性变化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本起事故是否构成保险责任问题。(二)鉴定不能的原因及责任问题。(三)损失额度及由谁承担的问题。
1.关于本起事故是否构成保险责任问题。仲裁庭认为,定子的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情形是构成保险责任的关键。该问题属于专业问题,需要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xxx科学研究院出具的《xx水电站3号机组定子损坏原因分析报告》认定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但该分析报告是申请人单方委托所形成,被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且该鉴定报告进行评定的时间是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其损坏的设备已经于2015年4月份修理完毕,鉴定的原物已不存在,鉴定缺乏依据,结论难以保证客观,故对该分析报告不予采信。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组织重新鉴定,经与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联系,鉴定机构答复因损坏的设备原物已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因此,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不能确认定子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情形造成。并且,现有证据也不能排除合同约定的所有免责条款。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保险责任。
2.关于鉴定不能的原因及责任问题。仲裁庭认为,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义务,应该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进行处理。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对是否构成保险责任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人共同封存所损坏的设备原物,保全证据,以备鉴定。在被申请人不配合封存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封存。再者,申请人还可以发函通知被申请人,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否则投保人为减少损失,将单方进行维修,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切损失”,以促使被申请人进行处理,或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申请人并未采取以上措施,而是单方进行修复,以致原物不存,导致仲裁庭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无法作出鉴定,因此鉴定不能的责任归申请人。
3.关于损失额度及由谁承担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机组设备修复费用1033000元能够确认,但申请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属于单方委托,仲裁庭不予采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起事故构成保险责任,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损失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此案仲裁程序合法,裁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签收此裁决书时,一时难以接收裁决结果。在仲裁委和本案仲裁员的耐心解释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说服了申请人,申请人也欣然接受了此案裁决结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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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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