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xx日xx时xx分许,沪e-xxxxx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以下简称甲车)与一辆未悬挂号牌不知厂牌的26英寸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在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真华路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时,甲车由东向西行驶到上述事发路口实施右转弯过程中,适遇携乙车在机动车道上由北向南逆行的李某,双方碰撞后,致使乙车当事人李某当场死亡,甲、乙两车受损。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双方对李某事发时的交通行为方式(骑行还是推行乙车)存在异议,为对事故真相进行真实还原,查明事故真实情况,确保事故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海市普陀区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事发时李某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t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及sj/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的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提供材料,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甲车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vbv4jbbxxxxxxxxx。前围以距地高101cm、距其左边缘43cm处为中心见33cm×20cm凹陷变形,伴碰擦痕迹。车辆正面距地高89cm~93cm、距车左端44cm~49cm范围见斜向刮擦痕迹,表层红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前保险杠距地高33cm~64cm、距其左端20cm~96cm范围见刮擦痕迹,其中局部为斜向黑色条纹状疑似轮胎印痕。前保险杠距地高33cm~39cm、距其左端14cm~31cm范围见条状刮擦痕迹。前保险杠左转角距地高37cm~56cm范围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银色物质。左前轮外侧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
(三)乙车检验所见。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右车把向左后方弯折变形。前叉扭曲变形,其右部与前轴脱开。前叉左部向右弯折变形,其距地高32cm~53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银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前轮扭曲变形。前网篮局部变形。链条脱位。前轮左侧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左车把距地高(未修正)77cm~79cm范围见刮擦痕迹,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车辆右侧检见倒地挫划痕迹。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所见。
道路交通现场图示:事故现场为一处路口,干沥青路面。甲车头北尾南位于事故现场,甲车北侧路面见一滩0.3m×0.2m血迹,该血迹距甲车右前轮3.8m。现场照片示:乙车位于甲车左前部下侧,甲车左前部相邻路面见散落物。乙车当事头北脚南倒卧于甲车北侧相邻路面。
(五)李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摘录。
尸长160cm。发已剃除。双侧眼睑皮肤青紫(左侧为著),鼻腔及右口角见血渍。右侧顶枕部见5cm×5cm头皮擦挫伤,左侧额颞顶枕部见长35cm已缝合“u”形手术切口,其内扪及颅骨缺如,左眉弓上方见2cm×1cm皮肤擦伤。左上臂上段前侧见2cm×2cm皮肤青紫,左上臂中段外后侧及左肘部伸侧见散在片状皮肤青紫;左膝部内下方见4cm×3cm皮肤青紫,左小腿下段前内侧见8cm×5cm皮肤青紫伴1.5cm×1cm皮肤擦伤,左内踝见0.5cm×0.5cm皮肤擦伤。右上臂上段前侧见3cm×1cm皮肤青紫,右手背见散在片状皮肤暗红色变;右大腿中、下段内侧见15cm×10cm皮肤青紫。
【分析说明】。
根据甲乙两车所检见的痕迹,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情况分析,符合甲车左前部与乙车左侧相碰撞形成的特征。
根据乙车的损坏情况,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所示及乙车当事人李某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中对其身体左侧及左下肢的损伤情况的描述情况综合分析,符合李某事发时呈骑跨乙车姿态与甲车相碰撞所形成的事故特征。
【鉴定意见】。
沪e-xxxxx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左前部与未见悬挂号牌不知厂牌26英寸两轮自行车左侧发生过碰撞可以成立。李某事发时呈骑跨该两轮自行车姿态与沪e-xxxxx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相碰撞可以形成该事故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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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碰撞形态及交通行为方式进行痕迹鉴定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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