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保护劳动者。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首先,从劳动法的起源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需求促使了现代劳动法的产生。产生于近代机器大工业的劳资关系,鲜明地体现为资本对劳动力的支配关系,这种天然的不对称关系,产生了对于现代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呼唤。其次,即便有劳动合同的法定约束,由于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悬殊,劳资双方地位仍很难平等。再次,从现实来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多种因素造成的。例如在缔结劳动关系之前,劳动者为了寻求生活来源必须与资本相结合即就业,而劳动力供求关系严重不平衡,供大于求是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劳动者常常被迫接受较差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职业劳动关系后,劳动者直接处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之下,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又往往不得不接受一些不正当的纪律和规章。因此,劳动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其利益的保障和认可就是劳动法的价值之一。劳动法立法的精神实质,就是“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以此来限制和对抗资本的支配权。
法律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的关系。劳动是一种人类活动,而劳动力是一种商品,劳动法的保护对象不应是某种活动或物,而是通过规则某种社会关系来保护特定的人的权益,即保护劳动者权益。只有以人为本,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才能认真对待劳动及其劳动产品。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确定的基础。我国《劳动法》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全面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其文本意义上体现的劳动法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也体现了劳动法所要调整和保护的利益关系,即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体现了通过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调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
现代劳动法是社会法。社会法的调整对象中既有公共利益的内容,又有私人利益的成分,立法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的和平与安全,促进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保障公共道德与弱者利益等。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之所以被认定为社会法,在于它在长久的发展中,已经从单纯保护劳动者权益演变为以公共利益为关注重心的法律规范,在保护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管理劳动关系的重任。现代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必须在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客观要求。而确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强调、突出维护劳动者权利和利益就是为了确立、保障劳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为了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从而更好的建立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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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还是劳动力或劳动者[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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