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关于企业不得制定涉及个人生理状况的制度的禁止性规定。企业可以出于管理需要,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职工在单位行为作出规范性规定。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不仅要遵循法定程序,而且内容要合法,不得制定违背人权的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首先,上厕所是人类的正常生理需求,是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之一,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规定统一的上厕所次数对于员工不公平,违背一般生理规律,可能引发健康隐患问题,也没有做到基本的人文关怀。用人单位对员工上厕所的基本生理需求的次数进行规定,实际上是侵犯了员工的基本人权,如生存权以及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其次,员工上厕所属于休息权的一部分,对员工来说,上厕所是一种短暂休息,放松身心的生理方式,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次数,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
所以,员工有权对单位限制上厕所次数的规定这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提出抗议,可以与单位协商修改,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工会组织帮助,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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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甲对单位规定上厕所的次数进行抗议,对吗[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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