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高档住宅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200亩。之后,直到2003年4月,a公司因资金缺乏而一直不能开发。为此,县人民政府发文通知该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无偿收回该地土地使用权,重新考虑其他房地产公司接手开发。a公司不服,认为县人民政府无权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土地使用权。问题:
(1)县人民政府能否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为什么?
(2)如果该基本农田的征用经合法批准,那么县人民政府的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1)不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基本农田的征用应由国务院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不享有此项权力。
(2)部分合法。该地自2001年1月至2003年4月已经过2年未开发使用,故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该幅土地不能由其他房地产公司接手开发,只能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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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房地产法 2[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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