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贯彻“三公”基本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立法的主旨。与高频交易相伴而生的“幌骗”“塞单”“试单”等市场操纵行为,违反了证券交易“三公”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对此,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和2019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均增加了操纵类型的规定;同期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操纵的判定指标。为准确适用上述规定,在程序化交易赔偿案件中,司法机关应重点审查操纵行为与投资者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期间和数额等问题;在程序化交易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应秉持刑法特有的歉抑态度,遵循同质性解释的原则,对操纵行为的兜底性规定进行合理推理,重点审查高频交易对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适度运用刑罚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化交易是全球资本市场交易技术的深刻变革。在程序化交易案件中,司法机关应坚持维护交易自由效率与国家金融安全并重,注重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有效发挥司法审判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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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背景下办理程序化交易案件的司法理念 四[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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