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规定:“若亭疑献决,而因有番异,则改调隔别街门问拟。二次番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结合以上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材料反映的是哪一项制度。
(2)该制度反映的是哪种统治思想。
7.【参考答案】(1)这段文字反映了明朝的九卿会审制度。即如果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而犯人仍然翻异不服的,则应当改由其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如果第二次仍然翻异不服的,就应当具拟奏报皇帝,由皇帝命令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司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如果三次或者四次审理仍然不服,则奏请皇帝裁决。
(2)这种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是明朝的会审往往由宦官操控,不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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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会审制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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