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岸城建”或“发行人”)是南岸区财务局出资设立的区级城投类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一直属于银监会所确认的监管类平台公司,而这一身份对其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存在较多不利影响,也使其一直未能成功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债券。
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9月颁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鼓励国内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又恰逢中新战略互联互通项目落地重庆,这为南岸城建在境外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近年来国内债券市场一直处于较为活跃的状态,发行成本也处于较低水平,而境外美元债券因为需要负担额外的锁汇成本加之较高的中介费用,因此其发行综合成本相较于境内债券发行并不具备优势。但是本次发行利用境外债允许新债还旧债的规则,设计了只锁息不锁本的锁汇模式,大大降低了锁汇成本,使得发行成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在此背景下,发行境外美元债券成为了南岸城建融资方式的最优选项之一,在南岸区政府以及中新局的大力支持下,南岸城建获得了10亿美元的发行额度并迅速启动了境外债发行工作。
【争议焦点】。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子公司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存在2003年通过债转股方式出资,当时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采用的是穷尽式列举的方式规定出资方式,具体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并不包含债转股方式。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03年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存在被认定违反《公司法》(1999年修订)的风险。
【律师代理思路】。
律师先后对南岸城建及其并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的主体的设立及变更程序、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业务、重大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受限情况、全部融资性文件、重大非融资性合同、税务情况、人事及劳动保护情况、环境保护、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以及其他重要情况进行了进行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以下基本方法展开本次法律尽职调查:审阅文件、资料与信息;与南岸城建有关人员会面和交谈;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参阅其他中介机构调查的信息;考虑相关法律、政策、程序及实际操作。
律师对本次南岸城建境外美元债券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结果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重要子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至今有效存续,不存在依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规定应当终止或解散的情形。根据中国法律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尽管发行人正在履行的融资合同中存在限制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条款限制,但在本次债券发行之前相关金融机构已向发行人出具针对本次境外美元债发行的同意函或豁免函。据此,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相关金融机构的同意,相关融资合同条款对本次发行的限制已经解除。
(3)发行人已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根据reg s标准发行额度不超过10亿美元的境外债券,债券上市地点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发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根据reg s标准发行额度不超过10亿美元的境外债券,债券上市地点为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据此律师认为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了针对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全部内部决议程序。
(4)根据律师的调查及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为投资性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律师对发行人相关资产的权证进行逐一核查,并对其资产受限情况进行了梳理。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属明确,均办理了相关权属证书。相关资产受限情况均为正常融资过程中提供抵押担保措施,不存在重大风险。
(5)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并表范围内重要子公司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记载,公司共有15项在建工程,但在进一步资料收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上述在建工程中除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程和人民银行金库项目外,其余在建工程实际为公司购买的还未完成产权过户的房产,因此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为道路桥梁建设改造工程和人民银行金库项目。在项目资料收集过程中由于人民银行金库项目涉及机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未向律师提供相关审批手续。最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在建项目资料,律师认为除中央金库项目无法核实外其余在建工程均获得了必要的审批手续,相关工程建设合法合规。
(6)律师对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进行了审核,并收集了全部融资合同。发行人的全部借款均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流程,发行人不存在逾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不存在对本次债券发行存在实质性影响的情况。
(7)律师对发行人金额标的前30位的重大非融资性合同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相关重大合同都是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暂未出现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
(8)律师通过访问环保局网站以及到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的方式对发行人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未受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亦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9)律师对发行人重大诉讼、仲裁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发行人作为原告与重庆中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存在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案件标的为人民币109,963,144.66元。虽然本案涉案标的较大,但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原告身份参与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10)结论意见。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针对本次境外债券发行履行了全部内部决议程序,且相关金融机构已为发行人本次境外债发行出具同意函。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情况,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明确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诉讼。综上,律师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案件结果概述】。
发行人直接以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主体在境外根据reg s标准发行境外美元债券,募集的资金将全部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使用。发行人分别在英国伦敦、香港以及新加坡进行了路演,相关债券最终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考虑到控制发行成本的目的,发行人采用了锁息不锁本的锁汇方式。
发行人获得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和惠誉bbb+的信用评级。在路演后本次境外发行共吸引196位投资者参与,最终有效订单金额32.6亿美元,超额逾4倍。
本次发行主体南岸城建本期债券发行规模8亿美元,其中3年期3亿美元,票面利率2.875%;5年期5亿美元,票面利率3.625%。募集资金将回流用于重庆市南岸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优先用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通知》放开境内企业直接发行外债的监管,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明确允许境外募集资金回流。并且,相较于企业境内发行债券而言,企业发行外债的限制条件较少,主要依靠发行人自身的信用等级,有利于企业获取低成本融资。
【案例评析】。
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境外美元债是国有区级城投平台尝试全新融资渠道的一次探索。在各中介机构努力及发行人的通力配合下,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发行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并且为重庆企业在国际债券市场上打响了头炮。本所律师在本次债券发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出对中国法律的专业优势,帮助境外同行及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合规性进行充分的认识,也为最终的圆满发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本次发行是一次非常成功的经历,不仅帮助南岸城建以较低的成本融得了资金,更是为发行人打开了境外融资市场渠道,符合国家鼓励国内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倡议。
【结语和建议】。
2014年10月,国发[2014]43号文颁布后,城投企业融资环境进一步收紧,公开市场发债困难,部分企业转向非标融资,成本较高。2015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明确鼓励境内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为城投企业发行境外债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在此背景下,城投企业可以选择“走出去”融资,由于境外债发行限制条件较少,主要依赖投资人自身对发行人信用的判断,较为宽松的发行条件有利于城投企业获取融资。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律师为重庆市南岸区城市建设发展 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度境外美元债券提供法律服务案[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