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8日,重庆市铜梁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下村走访排查矛盾纠纷过程中,发现某村冯某某年逾八旬,其老伴已去世多年,一直个人独居,最近冯某某身体健康状况愈来愈差,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但是其子女一直不进行赡养。调解员现场查看到,老人冯某某独自住在一间危旧房里,环境简陋,仅有一张烂竹椅子,一张老式平床,除此之外再没有像样的家具,听周围群众讲,老人平时就坐在进大门右边的谷箩筐里,看上去非常让人同情,家里仅有10余斤大米和1-2两食盐,再无其他任何食用油和佐料,家中无肉类、蔬菜,生活十分艰苦。并且老人最近不慎摔了一跤后,行走更加不便,但是其子女都没有任何人来给老人做点吃的,帮忙洗漱等,平时全靠村里到儿子家给她弄点米来,或者联系该贫困户的镇干部买点米。调解员和老人交谈,了解到她有一儿三女,儿子段某甲,大女儿段某乙、二女儿段某丙、三女儿段某丁,老人之前住在儿子段某甲家中,几个女儿有时去看望,给点粮食或接到家中去住几天,一年多以前老人受不了儿媳妇的责骂,回到这里独自居住,四个儿女也一直就老人的赡养问题互相指责,导致老人在这里住了一年多,也没有儿女主动来照顾和接走。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到调委会,提出主动为老人进行调解,争取应有的权益。调解员一边安抚老人,一边联系老人的几个子女,告知他们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不能弃之不理。经调解员劝说,几个子女都约定3月13日上午9时在冯某某家中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约好调解时间后,调解员和冯某某以及其邻居、社里老人攀谈,了解冯某某几个子女的家庭情况,以便对症下药,在平均的基础上考虑子女实际情况,来承担赡养责任。经了解,四兄妹都有能力照顾冯某某。
在2018年3月13日上午,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三姊妹和段某甲两口子先后到达冯某某家中。段某甲之妻见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三姊妹就破口大骂,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情绪一度紧张起来。调解员立即进行劝阻,拉开几方当事人,防止激化。调解员根据刚才发生的情况,认为有必要先给当事人讲讲调解纪律和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了心里有数再来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后,调解员向当事人宣布了调解纪律,并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几部法律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打印出来,组织几个儿女进行学习,向他们详细解读了法律上的规定。调解员向大家宣传,《婚姻法》第四条阐明了不得遗弃老人,第十一条也讲明了赡养老人是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第十二条、十三条法律条款对老年人的居住条件、医疗和护理法律也有明确的说明,不是由赡养人自己做决定的,而是有法律保障的,是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是作为老人子女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调解员也从情理上劝说大家,“老人含辛茹苦几十年,在困难年代将四兄妹拉扯大,非常不容易,如果再继续放任老人堵在在这里生活,对老人身体是很大的折磨,同时周围乡亲邻里都看在眼里,会对几兄妹有不好的看法,再者,你们现在怎么对老母亲,你们的孩子也看在眼里,说不定以后等你们年老了,也会这样对你们。”?
经过调解员一番情与法的劝说,段家四兄妹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认为自己要承担起赡养义务。经过不断协商,四兄妹对母亲的赡养问题,于3月13日下午1时许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从即日起,冯某某分别到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每家住一个月,由四人轮流赡养,并且冯某某不论到哪家去赡养人必须同吃同住,不得吃两锅饭。
2.无论在哪家照顾时,冯某某生病或者住院除合作医疗报销的外超过200元的,凭处方和发票及新合报销单,由兄妹平摊医疗费。
3.冯某某因生病而住院的,无论当时在哪家,都由几兄妹轮流护理,照护时间由几兄妹另行协商。
4.冯某某将来逝世后,办葬礼所收礼金,除段某甲岳父家送的礼金外,其余亲朋好友所送的礼金纳入总账,由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四兄妹共同分摊,办葬礼的花费也是四兄妹共同承担。
【案例点评】。
调解员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及时发现老年人生活困难、子女不孝的情况,主动介入。调解员深入调查,在了解几位赡养义务人都有赡养能力基础上,对义务人开展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明确赡养义务,拉近感情,最终使得该纠纷在短时间内调解成功。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重庆市铜梁区冯某某和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段某丁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朗读]
加入收藏